20.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下列何項支出應優先編列?
(A)社會救助
(B)社會福利
(C)社會保險
(D)醫療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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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60), C(32), D(38), E(0) #1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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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82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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