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幾日內發還之?
(A)7 日內
(B)10 日內
(C)20 日內
(D)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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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72), C(15), D(62), E(0) #42486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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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法稽 §30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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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

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

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

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

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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