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下列何者並非終止之法定情形之一?
(A)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B)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C)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D)經依法信託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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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3), C(35), D(215), E(0) #951101
統計: A(16), B(13), C(35), D(215), E(0) #951101
詳解 (共 3 筆)
#1518755
第十七條 (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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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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