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下列何者並非終止之法定情形之一?
(A)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B)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C)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D)經依法信託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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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3), C(35), D(215), E(0) #951101

詳解 (共 3 筆)

#3009460
得收回、終止之房屋、基地、耕地,這些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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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755

第十七條 (租期屆滿前之終止)

      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二、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三、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四、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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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460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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