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憲法第16條規定可稱之為權利救濟請求權,亦即為司法上受益權與行政上受益權。以下何項權利救濟管道,雖有涉及個人而僅屬反射利益事項,但仍得予以請求?
(A) 訴願
(B) 請願
(C) 訴訟
(D) 學生或教師在校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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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2), B(1841), C(231), D(368), E(0) #337859

詳解 (共 5 筆)

#465819
反射利益是屬於"公權利"下的概念,簡單的說就是我們社會上有許多的法規,它規定的目的主要是在保護整體的利益(公共利益)並非保護個別特定人的利益,而這種保護公益的規定基本上並不適合特定的人透過訴訟手段(打官司)來加以實現,換言之,法規的規定不是在保護特定的人,而是公共利益,但你個人可能因為這個規定間接的對你有利而已,這就稱為反射利益。如果你因為是反射利益受到侵害,基本上是不能提起訴訟(打官司)的,因為這種利益並不是在保障特定的人,所以無法提起訴訟。

例如,台北市民進出大安森林公園遊憩是反射利益,若大安森林公園臨時關閉修繕,對居民甲而言,則僅屬反射利益受損,仍不得以行政爭訟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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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03

請願:雖有涉及個人而僅屬反射利益事項,但仍得予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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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48
請願權的意思為
為人民享有行政受益權之一,亦即人民對於國家之政策、公共利害或對其利益之維護,得按其性質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陳述其願望之權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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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67


請問什麼是"反射利益事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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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46
相對於行政主體,人民與行政主體之間的法律...
(共 8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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