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條 (人身自由)
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略)。
第二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第三項: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指提審之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20.提審是保障何種自由? (A) 信仰 (B) 結社 (C) 人身 (D) 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