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有關財務審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財務之管理、運用,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B)各機關對於所經營之不動產應依法編製會計報表,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
(C)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必須報廢,均應報審計機關查核
(D)各機關經管現金如有遺失,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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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22), C(551), D(30), E(0) #1840628

詳解 (共 5 筆)

#3208598

審計法

第 55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第 56 條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第 57 條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第 58 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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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0013
第 55 條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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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050
審計法五十七條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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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903
應該是"物"不是"務",請再確認題目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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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898
審計法§57: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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