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相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
施。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應檢具之書類圖說?
(A)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B)運費計付方式
(C)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
(D)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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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1), C(233), D(3), E(0) #1950433
統計: A(7), B(61), C(233), D(3), E(0) #1950433
詳解 (共 3 筆)
#5555576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
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A)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C) 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B)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
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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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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