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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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126), C(1324), D(28), E(0) #136826
統計: A(227), B(126), C(1324), D(28), E(0) #136826
詳解 (共 1 筆)
#127931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171 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171 條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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