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產業創新條例於民國99年起實施,其關於租稅減免方面的特點為:
(A)保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所有租稅減免
(B)只保留產業別的租稅減免
(C)僅保留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但是抵減比率為15%
(D)保留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抵減比率維持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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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3), C(308), D(57), E(0) #173926

詳解 (共 1 筆)

#557395

產創第10條:
公司得在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並以不超過公司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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