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當期應繳付款項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之後多久以內將全部
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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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1646), C(408), D(178), E(0) #2668885
統計: A(222), B(1646), C(408), D(178), E(0) #2668885
詳解 (共 5 筆)
#5155939
當月最低付款金額超過繳款期限:
1-3個月,備抵呆帳之提列為全部墊款2%
3-6個月,備抵呆帳之提列為全部墊款50%
6個月以上,備抵呆帳之提列為全部墊款100%
若超過期限6個月未繳足,應於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全額提列呆帳(呆帳轉銷)
逾期帳款轉銷,應按董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轉銷並彙報董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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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35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32
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
一、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二、呆帳之轉銷:當月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該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三、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理)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轉銷,並彙報董(理)事會備查。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一期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逾期帳款比率超過主管機關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之,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依銀行法相關規採行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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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483
若超過期限6個月未繳足,應於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全額提列呆帳(呆帳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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