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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3年職務代理約僱人員#47439 | 科目:公職◆交通行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3年職務代理約僱人員#47439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交通行政

20.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A) 20公里
(B) 40 公里
(C) 60公里
(D)8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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