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7 條
(驅離或禁止進入)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A B C
20.警察於抵達火災現場時,發現道路路幅不寬,且兩旁停滿車輛,消防車恐無法進入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