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35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沒有符合事實足認犯嫌重大的要件
要求查看乙隨身所攜帶之手提包,乙拒絶而轉身逃跑,甲乃追捕乙並呼叫支援,追捕過程中,乙跌倒而被甲逮捕,跌倒時手提包掉落乙身旁地上,被隨後來支援的警察丙拾起,丙即打開手提包,發現內有1把槍枝。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D)丙打開手提包為違法搜索行為,槍枝為違法取得之證據
20. 警察甲巡邏時,發現乙於便利商店前行跡可疑,於是對其實施臨檢查核身分,甲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