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應如何處理:
(A) 訊問人逕代其簽名
(B) 得加重其處罰
(C) 將其拒絕理由附記於筆錄
(D) 得強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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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7), C(4845), D(90), E(0) #559956
統計: A(35), B(47), C(4845), D(90), E(0) #559956
詳解 (共 3 筆)
#4394561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機關」製作的「筆錄」、「警察機關」作成的「處分書」、「地方法院簡易庭、普通庭」「裁定書」不簽名,一樣具有法效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9 條
(「警察機關」製作「筆錄」)
I. 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於眉欄處記明其字數。製作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II. 筆錄經受訊問人認明無誤後,應令受訊問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再於其次行由訊問人、記錄人及通譯等依序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III. 筆錄有2頁以上者,應立即裝訂,並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當場於騎縫處加蓋印章或按指印。
IV. 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不得強制為之。但應將其拒絕之事實或理由附記於筆錄。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3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8 條
(「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
I. 處分之宣告,應朗讀主文,並告以處分之簡要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II. 處分書於宣告後,當場交付受處分人者,應命其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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