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A)營業滿二年
(B)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C)最近二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 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
(D)最近半年未曾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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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5), C(5), D(14), E(0) #1797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