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基於犯罪預防為目的而對人實施身分查證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B)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C)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D)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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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6), B(499), C(496), D(406), E(0) #3080089
統計: A(2246), B(499), C(496), D(406), E(0) #3080089
詳解 (共 6 筆)
#576851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預防犯罪: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防止具體危害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防止潛在危險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攔檢依據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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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771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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