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有關輻射防護實務工作幾年以上者得受聘擔任輻射防 護人員繼續教育之講員?
(A) 3
(B) 5
(C) 10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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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9), C(3), D(3), E(0) #3195604

詳解 (共 2 筆)

#6180728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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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辦理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留存簽到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冊,並於舉辦繼續教育後十五日內,將合格人員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予採認。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聘擔任輻射防護人員繼續教育之講員:
一、取得輻射防護師資格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之講師以上者。
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碩士學位以上者。
四、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有關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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