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都市計畫之實施,應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幾年完成公共設施建設?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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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 C(19), D(68), E(0) #3502693
統計: A(10), B(9), C(19), D(68), E(0) #3502693
詳解 (共 2 筆)
#7304671
都市計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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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2.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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