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安定基金不得辦理下列何種事項
(A)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
(B)經主管機關核准與保險業以共保方式承保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
(C)保險業依保險法規定進行重整時,得代理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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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2), C(26), D(93), E(1) #160148

詳解 (共 1 筆)

#440090

A.保險法§143-3 五

C.保險法§143-3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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