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學說上稱之為何?
(A)合意管轄
(B)指定管轄
(C)法定管轄
(D)應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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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126), C(433), D(1297), E(0) #476784

詳解 (共 7 筆)

#734481
依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這就是應訴管轄的規定,換句話說,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原就被的原則定管轄或是有其他特殊規定來訂管轄,但是若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對被告起訴而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並且為案之言詞辯論者,那就擬制雙方合意由該法院管轄,也就是應訴管轄。又稱為默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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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022

合意管轄:由當事人合意選擇雙方所信任的、可得特定的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法定管轄:依法律所規定。

應訴管轄:被告之應訴而定。



原出自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53.%E8%A2%AB%E5%91%8A%E4%B8%8D%E6%8A%97%E8%BE%AF%E6%B3%95%E9%99%A2%E7%84%A1%E7%AE%A1%E8%BD%84%E6%AC%8A%EF%BC%8C%E8%80%8C%E7%82%BA%E6%9C%AC%E6%A1%88%E8%A8%80%E8%A9%9E%E8%BE%AF%E8%AB%96%E8%80%85%EF%BC%8C%E4%BB%A5%E5%85%B6%E6%B3%95%E9%99%A2%E7%82%BA%E6%9C%89%E7%AE%A1%E8%BD%84%E6%AC%8A%E4%B9%8B%E6%B3%95%E9%99%A2%EF%BC%8C%E5%AD%B8%E8%AA%AA..-136439.htm#ixzz4zEoKxz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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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85
兩造當事人於起訴前,基於雙方之合意,就特...
(共 3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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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66
只有擬制之合意管轄才稱應訴管轄,所以不能選合意管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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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13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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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723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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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086
謝謝~我了解其中的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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