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行政院院長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
(A)預算案
(B)施政報告
(C)決算
(D)法律案
統計: A(634), B(1338), C(88), D(24), E(0) #476792
詳解 (共 10 筆)
- 九個月前行政院公布施政計畫
- 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將預算呈送立法院審議(憲法:三個月)
- 立法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 行政院主計處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完成決算
- 監察院三個月內須完成最終審計,至立法院報告並資請總統公布
憲法§59: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憲法§60: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應將下年度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提出報告的時間為每年二月底及九月底前,或新任行政院長就職後兩週內。
資料來源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1_intro/introView.action?id=8
行政院2/1前,提【該年】的方針 &【上年】7~12月的報告送印全體立委;院長於2月底前提出報告
行政院9/1前,提【該年】1~6月的報告送印全體立委,院長於9月底前提出報告
【C】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之規定,關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應於每年 2 月 1 日以前,將該年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 2 月底前提出報告
(B)行政院應於每年 9 月 1 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 9 月底前提出報告
(C)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 2 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
(D)行政院之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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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
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
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
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9月30前
4月30前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條第1項第一款
3個月前算10月1日之前嗎?
4個月內算4月30日之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