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A)由行政院決定之
(B)由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協議定之
(C)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協議定之
(D)由內政部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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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5), B(1026), C(142), D(229), E(0) #476799
統計: A(605), B(1026), C(142), D(229), E(0) #476799
詳解 (共 4 筆)
#734749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的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的上級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的上級機關為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的上級機關為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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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549
不要跟地制法搞混了,我竟然想到地制法77條去了..
第 77 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
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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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993
(A)由行政院決定之(X)
(B)由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協議定之(O)
(C)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與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協議定之(X)
(D)由內政部決定之(X)
行政程序法 第 14 條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解決方法)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地方制度法 第 77 條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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