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B)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C)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D)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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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553), C(143), D(1313), E(0) #476801
統計: A(149), B(553), C(143), D(1313), E(0) #47680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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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99
歹勢,關於D應該是45-5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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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O)
(B)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O)
(C)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O)
(D)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不得異議(X;得異議)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4 條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
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
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渻費者保護法 第 45-5 條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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