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B)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C)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D)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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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468), C(430), D(2956), E(0) #403142
統計: A(346), B(1468), C(430), D(2956), E(0) #403142
詳解 (共 8 筆)
#586649
第45條之4(送達)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第45條之5(提出異議)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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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331
159.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時
1. 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
2. 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3. 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4. 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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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50
法律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我的疑問是: 因為發生小車禍事故,我方到公所接受調解時, 當初只有一位調解委員出面為雙方做調解, 實際上,別的委員根本沒有參與 ,怎麼執行 法律規定的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我的朋友房屋所有權人(甲方)因為與建蓋房屋人(乙方) 訂定契約, 因為建蓋房屋過程中產生爭議,經消保官(丙方)出面調解,丙方還不斷看手錶的時間, 心急如焚、急躁不安,只聽了乙方充分陳述,待甲方陳述時,丙方已經按耐不住,做出結案。 開出調解書。法律規定的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只是形式上蓋個章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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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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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096
(A)調解委員得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O)
(B)調解方案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O)
(C)調解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O)
(D)當事人對於調解方案不得異議(X;得異議)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4 條 (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之送達)
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5-5 條 (提出異議)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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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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