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B)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C)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D)自治條例訂有罰鍰之處罰時,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且不得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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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5), B(219), C(505), D(3690), E(0) #403150
統計: A(315), B(219), C(505), D(3690), E(0) #403150
詳解 (共 4 筆)
#590060
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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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17
| 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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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884
地制法§26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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