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 A 地,並於其上建有違章建築 B 屋,於該屋居住已逾 20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 地不得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B)取得時效一完成,甲立即取得地上權
(C)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B 屋是違章建築,故甲不能經由時效取得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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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8), B(503), C(3409), D(769), E(0) #403147

詳解 (共 10 筆)

#587035
已登記之不動產無論善意占有多久都無法取得所有權。但地上權因合法占有,得申請其地上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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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510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年 - 101年司法人員五等#8821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甲占有之土地已有登記,不符取得時效要件,未取得任何權利
 
摘錄該題最佳解

地上權屬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取得,在已登記之不動產亦適用,因此只要時效已屆就可以擁有請求權

所以,甲確實沒有辦法登記為所有人,因為乙登記了,但是他可以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所有權跟地上權可以不屬於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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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57272
是772 =_=

(A)A地不得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已登記之不動產,除了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均可為取得時效之客體,反面解釋,只有已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得作為取得時效之客體,而非完全不得作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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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03625
我想應該是民法這條的關係...

第772條(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效之準用)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還有建築物屬普通地上權
 
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不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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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878
現行法條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現行法條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現行法條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現行法條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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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622
違章建築只能取得「事實處分權」,不適用不動產登記此種公示方式,所以無法由時效取得請求登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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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0

應該為民法772  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如本題幹敘述之地上權)。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本題目應該是在考民法769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之構成要件為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其他所有權以外的不動產,已登記亦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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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762
第 772 條 (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取得時...
(共 2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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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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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710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已登記的不動產 除所有權以外(ex 地上權)的財產權之不動產均可為取得時效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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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962926
未解鎖
地上權不等於土地所有權,這兩個可以分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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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96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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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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