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二十年後,有關地上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A)A 地為乙所有且已登記者,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B)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違章建築物,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C)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於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乙依
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D)A 地為甲乙共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統計: A(1903), B(2195), C(3532), D(927), E(0) #1607868
詳解 (共 10 筆)
有關動產時效之取得
1. 動產 : 長期性10年 ; 短期性5年
2. 不動產 : 長期性20年→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非主張 所有權 or 占有)!!
60年台上字第4195號
未登記之土地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主張依時效而取得地上權時,顯然不以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必要。苟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破題~簡答
A地之所有權,須經登記,故不適用時效
A地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地上權),依772準用時效取得規定。
結論:
已登記A地,其地上權仍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
補充 :不動產層級 762 763
上層 --抵押權 (763所指的標的物權利 與 762所指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
若非第三人抵押權(比如繼承而來的),一經混同,抵押權與地上權皆歸於消滅。
中層 -- 地上權 (762所指的其他物權)
無抵押權,會經混同消滅 ; 存在第三人抵押權,不能經混同而消滅。
原因是,第三人抵押權有追及力,不受影響;或是可以理解為第3人一定要卡住地上權,因為抵押權僅是地上權的從權利,無法單獨存在。
底層 -- 所有權
須經登記始取得所有權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二十年後,有關地上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C)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於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乙依 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甲因為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公然在他人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者,無論該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很多人卡在這裡)。 但看15F解釋應該是乙未登記,所以沒有請求權,是錯在乙不是甲。
(C) 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於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乙依 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不得主張有權占有
(程怡108年法大P5-28)
回答13樓的 c錯是應為乙(未登記)所以沒請求權
19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二十年後,有關地上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 錯誤?
(A)A 地為乙所有且已登記者,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B)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違章建築物,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依大法官釋字第 291 號解釋,取得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使長期占有他人土地之人,得依法取得地上權,如因占有人無從提出合法建物之證明文件,致無法完成地上權之登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之意旨不符。故地上權取得時效,無須提出合法建築證明。
(C)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於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乙依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未登記不得處分權 (D)A 地為甲乙共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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