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乙有 A 屋一間出賣於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房地產漲價,乙不想履約,故與丙訂立假買賣契約, 並通謀虛偽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係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故甲對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因 A 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登記於丙,故丙成為 A 屋之真正所有權人
(C)甲之債權優先於丙之權利,係因甲與乙訂約在前,丙與乙訂約在後
(D)甲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丙塗銷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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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 B(2146), C(1539), D(3862), E(0) #1607873

詳解 (共 10 筆)

#2523084

乙有 A 屋一間出賣於甲,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房地產漲價,乙不想履約,故與丙訂立假買賣契約, 並通謀虛偽將該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係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故甲對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因 A 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登記於丙,故丙成為 A 屋之真正所有權人 
(C)甲之債權優先於丙之權利,係因甲與乙訂約在前,丙與乙訂約在後 
(D)甲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丙塗銷所有權登記

『答案:D』

 

@非善意第三人。

@若為善意第三人,所有權登記有效,A屋為丙。甲一樣向乙請求給付,衍生乙『不能給付』

 

參上,需刪請說。
 

317
8
#3297839

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EX:甲怕丙強制執行而和乙虛偽設定抵押權,乃為雙方通謀而虛偽表示,其設定抵押權當然無效,但不得已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A)甲對乙之債權,係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故甲對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甲可對乙、丙主張請求權
(B)因 A 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登記於丙,故丙成為 A 屋之真正所有權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所以所有權還是乙的
(C)甲之債權優先於丙之權利,係因甲與乙訂約在前,丙與乙訂約在後=>債之效力平等,但物權有排他、優先、追及、物上請求權之共通效力
(D)甲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丙塗銷所有權登記 =>依實務見解,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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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949

C,債權沒有優先性,物權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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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5298

(A)甲對乙之債權,係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故甲對丙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基於債之相對性,甲只能對乙請求移轉A屋所有權,並對丙主張767一項中段(選項D)

(B)因 A 屋所有權已經移轉登記於丙,故丙成為 A 屋之真正所有權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為無效,A屋還是乙的
(C)甲之債權優先於丙之權利,係因甲與乙訂約在前,丙與乙訂約在後⇨基於債之平等,無先來後到之分
(D)甲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人丙塗銷所有權登記⇨正確(因為A屋還是乙的,所以可以主張。if丙善意取得,甲就只能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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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416
乙有 A 屋一間出賣於甲,未辦理所有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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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0217
乙有 A 屋一間出賣於甲,未辦理所有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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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448

民法267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n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n付中扣除之。當事人之一方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n付中扣除之。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n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n付中扣除之。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n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n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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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818
(A)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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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413
通謀虛偽=狼狽為奸所以甲可以依侵權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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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904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即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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