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C)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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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7), B(1936), C(3325), D(2724), E(0) #1608033
統計: A(1067), B(1936), C(3325), D(2724), E(0) #1608033
詳解 (共 10 筆)
#2692146
民法838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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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258
第 836-1 條..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 758 條...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9 條...B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第 838 條..C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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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544
C:即使沒登記,在當事人之間仍有效喔,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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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424
(A)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C)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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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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