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乙簽訂 A 車的買賣契約,但就該契約乙非因其過失致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因其錯誤而解除買賣契約
(B) A 車的買賣契約為無效
(C)乙得撤銷其 A 車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D) A 車的買賣契約經乙承認,始生效力
統計: A(1505), B(779), C(6094), D(3596), E(0) #2019887
詳解 (共 10 筆)
39 甲、乙簽訂 A 車的買賣契約,但就該契約乙非因其過失致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因其錯誤而解除買賣契約(自始客觀不能)
(B) A 車的買賣契約為無效(有效得撤銷)
(C)乙得撤銷其 A 車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D) A 車的買賣契約經乙承認,始生效力.
D選項部分
應該是 不須經乙承認就已經生效了
題目指明雙方簽訂契約
即是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如有錯誤 請指教
非因其過失
一直以為那他就是故意的囉 XD
其實是:別人造成的過失(如印表機)
39 甲、乙簽訂 A 車的買賣契約,但就該契約乙非因其過失致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非因其過失=乙不是因為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而致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不表示乙,一定是故意是指乙沒有過失,乙心裡明白的很~~
(A)乙得因其錯誤而解除買賣契約
(B) A 車的買賣契約為無效
(C)乙得撤銷其 A 車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D) A 車的買賣契約經乙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民法第88條可分為三種類:
1. 誤認: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本題)
-->指效果意思有錯誤,會引起法律效果被誤認之意
-->得撤銷(需為一年內為之)
2. 不知: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得撤銷(需為一年內為之)
3. 動機錯誤: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不得撤銷
例如:小李至A公司門市向A公司人員洽詢「三人沙發」,因小李住處為15樓,系爭沙發為三人座沙發,且為一體單箱結構,無法拆開再行組裝,恐難以進入住處大樓電梯,需以人工逐樓搬運,致生搬運費用,小李考量及此,特告知該員倘沙發無法進入電梯,便不購買,足見系爭沙發之規格(即得否以正常方式進入電梯搬運)攸關其是否購買。小李並以簡訊告知該員系爭電梯高度為250公分,請其確認可否進入電梯,經其回覆「您提供的電梯寬度看起來很寬,直立進入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運送上應可以放心」等語,更造成小李對於系爭沙發之規格得以進入電梯而得透過電梯正常搬運之確信,使小李誤認為可以系爭電梯正常搬運而予買受,自係對於買賣標的物之性質(規格)發生誤認。小李基於此項回覆,方於隔日購買並支付定金。惟A公司將系爭沙發運送至小李住處大樓1樓時,發現無法進入電梯,小李立即向A公司人員表示,此與小李訂貨時公司人員所告知之情形不符。足見系爭沙發之規格(即得否以正常方式進入電梯搬運),在交易上確屬重要,小李自得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權利。
亦即根據民法第88條規定,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系爭沙發之規格(即得否以正常方式進入電梯搬運),在交易上確屬重要,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表意人小李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小李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小李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始得撤銷。倘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係由表意人自己過失所造成者,則不得撤銷。依前述案例所述,系爭沙發之規格,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顯非由表意人小李自己之過失所致,小李自可自意思表示後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惟小李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則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