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表見代理之本質為無權代理
(B)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為無效
(C)代理人有數人時,其代理行為應分別為之
(D)代理人得代為事實行為
統計: A(4069), B(2380), C(2436), D(2745), E(0) #2019884
詳解 (共 10 筆)
(A)
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這種情況又稱為「表示授權」或「表見授權」,意即本人根本從未授與代理權給無權代理人,但卻對外表示其有授權與他人,此時該他人若行使該代理權,則會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B)
無權代理為效力未定
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則有效
不同意則無效,但善意第三人可抵抗(例如物權移轉)
(C)
第 168 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D)
事實行為
比方說,社區委員會開會這一事實陳述
A、民法第169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但書顯見其本質為無權代理。
B、民法第170、171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效力未定。 第107條是用在代理人有代理權,但本人對代理權有限制或撤回的情況。
C、民法第168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D、事實行為不涉及意思表示,無法成立代理。
(B)民法第170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
(C)民法第168條: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D)代理人得代為法律行為
36 下列有關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表見代理之本質為無權代理
(B)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為無效
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之損害賠償依目的性限縮排除未成年人
(C)代理人有數人時,其代理行為應分別為之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D)代理人得代為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不得代理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樓上被倒讚,因為內容觀念是錯的,以下更正,應改為:
無權代理=以「本人(物主)」名義
債權-效力未定
物權-效力未定
無權處分=以「自己(處分人)」名義
債權-有效(買賣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民法允許出賣他人之物)
物權-效力未定
表見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造成相對人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此時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應使本人對相對人負責,而讓該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整理上述摩友解答
(A)表見代理之本質為無權代理---O
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這種情況又稱為「表示授權」或「表見授權」,意即本人根本從未授與代理權給無權代理人,但卻對外表示其有授權與他人,此時該他人若行使該代理權,則會造成無權代理的情形。
(B)無權代理行為之效力為無效----X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
(C)代理人有數人時,其代理行為應分別為之----X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D)代理人得代為事實行為.----X得代為法律行為,但我不能代替你吃飯之類的
自我筆記之十三:
表見代理指無代理權人雖然做出無權代理行為,卻因為本人的行為而在表面上產生代理權存在的外觀
而要注意的是,表見代理只有在「意定代理」的情況下才能成立,於法定代理時無適用的可能。
看這個答對率八成的人都用猜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