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 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 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 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改名稱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20. 針對學生的 IEP,若學校教師提出需求,以解決學生在思想、情緒及行為嚴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