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客體
(B)行為之態樣雖各有不同,但不一定頇具不法所有之意思
(C)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D)以侵占非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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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52), C(98), D(343), E(0) #269632
統計: A(462), B(52), C(98), D(343), E(0) #269632
詳解 (共 1 筆)
#493148
-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 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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