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36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保險法37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10 要保人故意不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