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再保險之性質,屬於分擔何種危險之保險契約? (A)責任保險 (B)保證保..-阿摩線上測驗
1F ticellur 國一上 (2021/05/31)
(一) 再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區別:再保險乃原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其在保險契約上之賠償責任,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故一般認為再保險具有責任保險之性質。惟再保險雖具責任保險之性質,但與一般責任保險仍有不同。蓋再保險所移轉之危險限於原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產生之責任,而責任保險則為被保險人移轉其依法所負之賠償責任。因此,再保險必以原保險之存在為前提,責任保險則無所謂原保險契約之存在。 (二) 再保險與原保險: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關係可述之如下: 1 再保險契約依附原保險契約而存在:原保險契約之無效、解除或終止,再保險契約效力亦隨而消滅。 2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為獨立之二契約: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契約另有規定除外。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費。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理由,而拒絕或遲延履行其對被保險人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