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現行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從刑? (A)沒收 (B)抵償 (C)褫奪公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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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729v1729 小六上 (2019/10/20)
從刑:本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從刑僅剩下「褫奪公權」一種而已(刑§36),原本屬於從刑之「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已被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與刑罰、保安處分有別。資料出處:https://www.3people.co.....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22)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理由 一、序文「左列」一語修正為「下列」。 二、第一款之文字使用「為」之動詞,而第二款漏未規定,為求文法體例之一致,爰於第二款增訂「為」字。 三、為兼顧預防犯罪及受刑人再社會化之理想,修正褫奪公權內涵,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移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基...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9)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左: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二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四個月。 五、罰金:一元以上。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理由 一、 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第四款拘役原定為一日以上二月未滿,其...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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