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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7 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某一民間團體持續推動青少年參與政治的行動,提倡將投票年齡下修至 18 歲。若立法院擬修正投票年齡,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需先完成憲法修正後才能修改投票年齡
(B)該案議決通過需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C)提案後需送交立法院的審查委員會來排定議程
(D)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送交總統公布即可生效施行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栗子妹 國一上 (2019/07/17)
(C)由程序委.....看完整詳解
2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1/10/31)

必須先修憲法,再修選罷法
直接修選罷法會違憲

選罷法: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公投法:
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比較:
選舉權 20歲 ,連續居住滿4個月
公投投票權 18歲,連續居住滿6個月
2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2/25)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2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2/25)

我國選舉權年齡調降之法制研析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按我國選舉權年齡分別規定於憲法法律
憲法第130條所定20歲標準,究竟是屬於保障或限制?
少數見解認為若將其解為保障之意,則不必修憲
直接修改法律規定即可達成下調選舉權年齡之目標,
多數見解認為憲法第130條規定
應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之前提規定,
若擬將選舉權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應先啟動修憲程序

27 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某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