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憲法第 13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某一..-阿摩線上測驗
2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1/10/31)
必須先修憲法,再修選罷法 直接修選罷法會違憲 選罷法: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公投法:
第 二 章 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比較: 選舉權 20歲 ,連續居住滿4個月 公投投票權 18歲,連續居住滿6個月 |
2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2/25)
(0351225 制定)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
2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2/25)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按我國選舉權年齡分別規定於憲法及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