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縣市警察分局,針對某一已經核可的集會遊行活動之廢止,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廢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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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1 集會遊行法 第 11 條 (不予許可事項)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6條或第10條規定者。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禁制區集會遊行)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集會、遊行之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的不符合資格)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B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9條... 查看完整內容 |
5F 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9/03)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注意前段是「得」;後段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