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某甲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被警乙查獲移送簡易..-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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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受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得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陳述理由,經原裁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抗告」,不服「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的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a...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