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甲場主成立普通賭博罪、提供場所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雜役均成立幫助犯。如電動玩具賭博,場主利用電動玩具與賭徒賭博,題示清潔等,僅是完成賭博行為前後之幫助行為,並非賭博行為之本身,故僅是幫助犯,非共同正犯。但仍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7 甲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乙受僱打掃廁所,丙供給賭博場所並負責記帳,乙、丙是否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