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年上字第 2766 號
從犯之幫助行為,雖兼賅積極、消極兩種在內,然必有以物質上或精神上 之助力予正犯之實施犯罪之便利時,始得謂之幫助。若於他人實施犯罪之 際,僅以消極態度不加阻止,並無助成正犯犯罪之意思,及便利其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即不能以從犯論擬。
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基於使他人犯罪為目的,對於本無犯罪意思之人,以挑唆或勸誘等方式,使其萌生犯罪之決意進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成立刑法上之教唆犯。
想請問為什麼C不成立?
亦即,受「教唆犯」教唆之人,其本無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但因教唆犯之教唆行為,而使其萌生犯意。 刑法§29之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10 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A)對正犯為精神上之助益 (B)對正犯為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