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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5 教師法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此種規定方式可能被質疑不符合下列何種原則?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授權明確性原則
(C)法律優位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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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 大二上 (2019/07/31)
釋字第702號【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0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看完整詳解
16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1/11/02)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符合明確性原則

不續聘-符合比例原則

不得再為教師-不符比例原則

17F
好鄉民 研二下 (2022/04/10)

就是被質疑所以有人去聲請釋憲

但最後結果是符合明確性原則

不過最後認為其中也有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處

貼釋字還是有用的,雖然目前已經改成憲法判決

但考試多少還是會考以前的釋字

18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08)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是一個抽象性的概念,可能不符合(被質疑不符合,但不代表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根據大法官解釋,並不認為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但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理由」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要件,則違反比例原則

15 教師法曾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