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佐級◆政府採購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由?
(A)違反規定轉包者
(B)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者
(C)得標後有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D)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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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我要上榜 大三下 (2019/06/25)
政府採購法 第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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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10/12)

新法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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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mmmm 高三上 (2020/10/30)

C)得標後有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無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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