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7 政府採購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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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DING 國一上 (2021/06/13)
以下節錄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01.06. 工程企字第1080030505號 第 101條增訂第 4項:「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配合前揭增訂內容,爰刪除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條規定。本會刻正研修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基於處罰法定原則,因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條業經修正刪除,故已欠缺法定依據以契約約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縱已於契約約定具體條件作為「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惟並不當然強制拘束機關。 涉及契約民事責任要件之認定 1.履約中之案件:當事人原於契約約定以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 條作為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