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稱之為: (A)..-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Cjcai 高三下 (2019/07/08)
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補充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60 條 (刪除)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第 853 條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第 860 ... 查看完整內容 |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5/18)
原本題目: 18 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稱之為: (A)成立上從屬性 (B)處分上從屬性 (C)發生上從屬性 (D)消滅上從屬性 代號:70270 頁次:4-4. 修改成為 18 普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稱之為: (A)成立上從屬性 (B)處分上從屬性 (C)發生上從屬性 (D)消滅上從屬性 |
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