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台北公司原採7月制,經核准自98年1月1日起改採曆年制,台北公司於98年1
月31日前,需作下列何者申報?(甲)97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乙)97年
度股東可扣抵帳戶變動明細表、(丙)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丁)97年
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甲、乙
(D)甲。〈所23、7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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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33), C(37), D(14), E(0) #312289
統計: A(32), B(33), C(37), D(14), E(0) #312289
詳解 (共 2 筆)
#706928
所得稅法第74條,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
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第40
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所得稅法第23條,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
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所得稅法第101條,會計年度屬於第23條但書之規定者,仍適用本章各節條文之規
定,其關於各種期限之計算,均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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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0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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