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575號: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得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身分保障、俸給、退休金等權利。機關因改組、解散、改隸致對公務員之憲法保障服公職之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因設適度過渡期間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以資兼顧。
公務人員俸給之金錢給付關係 (憲法規定的權力,法律亦有規定(公務人員俸給法),不得任意變更)
不得以契約:
1.任用公務員
2.兵役
3.考試決定
4.發照、登記
37 下列何等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得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設定? (A)公立學校與學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