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不屬於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之「性交」?
(A)甲男以手指進入乙男肛門之行為
(B)甲女以手指進入乙男肛門之行為
(C)甲男以性器進入乙男口腔之行為
(D)甲男以手指進入乙女口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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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 C(36), D(2136), E(0) #267939

詳解 (共 1 筆)

#5498897
中華民國刑法
第10條第五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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