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設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在台北市路邊竊得乙所有之汽車一輛,隔天又在 ..-阿摩線上測驗
6F
|
7F
|
8F 企鵝仔仔 國三下 (2024/03/27)
△常業犯 實務判例因解常業犯係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而成立,遂認其當然具連續性而不生適用連續犯規定之問題。
95年7月修正以前之刑法關於常業犯的規定,包括:包攬訴訟的常業犯(§157Ⅱ)、圖利而使人性交的常業犯(§231-1Ⅲ)、常業賭博(§267)、買賣人口的常業犯(§296-1Ⅴ)、圖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的常業犯(§297Ⅱ)、常業竊盜(§322)、常業搶奪(§327)、常業強盜(§331)、常業詐欺(§340)、常業重利(§345)、常業贓物(§350)。為了配合連續犯的刪除,這些常業犯的規定,於95年7月新刑法施行後全數加以刪除。 |